老阿姨在女儿婚前立遗嘱,引起网友骂战
近日,一则关于“老阿姨在女儿婚前立遗嘱”的消息冲上热搜。
事件当事人马阿姨是一位沪上老阿姨,她看到“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”的新闻后,想到自己疼爱的独生女儿,马阿姨心惊胆战。正巧马阿姨的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,为了避免女儿的权益受到侵犯,马阿姨来到中华遗嘱库咨询订立遗嘱的事情,经过了解,马阿姨发现订立遗嘱的确很有必要,当即决定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。
“立完遗嘱的当天心里还有点难过,想着怎么自己就到了要写遗嘱的年纪了,但后来就觉得安心,以后我不管发生什么事情,都不会有人来跟女儿抢房子了。”马阿姨欣慰地说道。在遗嘱里,马阿姨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女儿,明确表示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”。原来,马阿姨是害怕女儿结婚后,该房子就可能作为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,以后女儿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,房子就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。没想到,新闻报道后,网友对马阿姨的做法分成了两派意见。
支持的人认为马阿姨很有先见之明,非常好的避免以后产生纠纷。不支持的网友认为马阿姨提防女婿,不利于家庭和谐。
但是成功订立遗嘱后,马阿姨又遇到一个新问题。女儿从中介那里得知,如果这套房子是继承来的,以后在买卖的过程中要交高额的税。房产中介建议马阿姨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女儿,这样只要交1%的税,能省下一大笔钱。马阿姨听说能省钱后非常心动,“要不要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女儿,节省税费?”马阿姨为了这事又特地跑来咨询。
中华遗嘱库的咨询老师田艳的一番话一语惊醒梦中人。田艳说:“房产中介说的方法确实能省下一些税费,但是买卖过户完成之后会有三大风险。”
·卖房后,马阿姨丧失了支配财产的主动权,日后养老生活失去了主动话事权!
·房子卖给女儿,婚后女儿想要在房本上加上配偶的名字,马阿姨即便反对,也没有决定权;
·最大的风险在于,意外不会分年龄大小,万一女儿先发生意外,她的配偶和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,马阿姨就要与女婿分割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。
何必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”呢?马阿姨最终还是决定,不把房子早早地卖给女儿。马阿姨清醒地说道:“我把房子留在自己手里,以后小夫妻想在房本上加名字、卖房子,我能帮女儿把把关,女儿不愿意的情况下,也能拿我当‘挡箭牌’,他们小两口的矛盾也少一些。”
曾经轰动全国的“杭州杀妻案”也是如此,男子许国利由于炒股亏了很多钱,就开始惦记再婚妻子来女士的上百万存款和房产。他还提出想将此套房产给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作为婚房,但是来女士拒绝了这个请求。
许国利怒火中烧。甚至盘算着,如果来女士去世了,他就能顺利继承来女士的所有钱财。因此,许国利动了杀心。
“只要老婆死了,房子就能归我所有”。许国利有预谋地故意杀人,又碎尸灭迹、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,社会危害极大。最终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许国利执行死刑。为得到妻子的巨额财产,许国利竟痛下杀手,一个家庭就此破碎。防人之心不可无!
任何一个思想成熟的人,从来不会用利益,去考验别人的人性!
根据《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》最新数据表明,全国60岁以上人群中,99.8%的老人在订立遗嘱时都会选这条“防儿媳女婿”条款。那么,父母在子女婚前的这番操作,真的能帮到自己和女儿防范风险吗?
答案是可以的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但是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,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,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通过在遗嘱中写明“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”,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。或许有的人会觉得订立遗嘱是防范儿媳女婿的表现,始终将儿媳女婿作为外人来提防,父母的不信任,会影响子女的家庭和谐。
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表示:“这是基本的人之常情,但不代表老人防女婿儿媳或家庭关系不好。这个条款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有意义。”因此,他建议,为了避免子女家庭矛盾,避免老年人与子女配偶的尴尬,老年人写遗嘱应当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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